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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合同不成也需付佣金

————3.15“诚信月”广州购房投诉案例回顾

房天下广州二手房网  2014-03-11 16:35:00  来源:房天下广州二手房
[提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成功的标准,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署为准,而不是以完成买卖过户手续,除非委托人和中介公司有特别约定。如买卖双方要保障中介费用的合理支付,可与中介公司协商明确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又或者采取分段收费的方式支付中介费用。

关键词:居间服务、中介费

案例回放:

2013年8月,梁某经某中介公司经纪人员张某介绍查看一套房屋后,对房屋十分满意。梁某认为购房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为谨慎起见于是决定约家人再次查看该房屋。梁某及其家人对该房屋结构、价款、环境等均十分满意,于是向卖家支付2万元房屋定金及5000元中介费,并签署三方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周某。

事后,银行告知梁某因其母亲已近50岁,只同意贷8年款,与其预期贷10年款有差距。于是,梁某就与卖方、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房屋定金2万元及中介服务费5000元,遭到拒绝。梁先生认为,买卖合同没履行完,中介公司无权收费,卖家应退回房屋定金,于是将中介公司和业主告上法庭。最后,经法院审理,法院对梁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要求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居间行为,其和委托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居间成功的标准,一般以促成买卖合同签署为准,而不是以完成买卖过户手续,除非委托人和中介公司有特别约定。因此,买卖双方自签署合同之日起,该合同守法律约束,中介公司有权向梁某收取中介服务费。

温馨提示:

如买卖双方要保障中介费用的合理支付,可与中介公司协商明确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又或者采取分段收费的方式支付中介费用,并在签订合同时订立明确的条款。例如:将中介服务分成促成签订买卖合同,代办或者协助办理过户交易手续,协助办理交楼手续等三项服务内容,明确每项服务的收费金额。对于定金部分也可以与卖方协商具体支付的条件,并订立相关条款。

供稿: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责任编辑/chenban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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