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件买房人“跳单”案作出一审判决,买房人吴先生被判支付中介公司3.6万元及违约金3.6万元。
2008年6月,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接受吴先生的委托并与他签订协议,就吴先生购处房产提供居间服务。不久,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产。前一中介公司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按照协议支付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据了解,2008年6月7日,吴先生与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客户委托确认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吴先生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同时约定,中介带吴先生看过房产后,如果吴先生通过第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仍然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的3%作为,并支付同样数额的违约金。然后,中介公司带吴先生看了一处房产。但同年6月,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该房屋的业主签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吴先生解释说,前一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确实带他去看过房屋,但签署《客户委托确认书》之后就再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而且他后来了解到,该公司也是从别的途径获得这套房屋的出售信息,房主并没有委托这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因此该中介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吴先生只能通过房主认可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客户委托确认书》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客户委托确认书》签订后,吴先生通过第三人购买了涉讼房屋,依照《客户委托确认书》之约定,吴先生仍然应当支付,并应支付违约金。
链接:
关于中介看楼书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看楼书的设置,最初是为了表明看房的人想买这一套房子的诚意。签了这一份东西,中介公司才可以带你去看楼,这也是对中介利益的保障,也能防止中介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有这样的例子,买家看中房子,可能今天找A地产,通过A地产的中介人员去看楼,明天又委托B地产的中介人员去看楼,这样来来回回看了很多家,就拼命地压价,这种情况下,从整个中介公司的总体利益来看,是一种伤害,或是造成成本资源的浪费。我们中介人员有坐在一起讨论过这个问题,这种现象是有客观危害的,而看楼书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中介公司的权益,但至于看楼书最终的法律效力怎样,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从实践来看,看楼书签了之后,对信息的保存不是太完整的,一般客户来看楼,只是签名字,而物业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他们是不愿意透露的。在案例来看,看楼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结果也是各有不同的,还没有形成一个定论。
委托了中介公司看了房子之后,你还是要购买这一套房子,但没有委托我们公司,或是你用你的亲戚、朋友等委托人去购买房子,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给予我们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外面的人对中介公司都有误解,认为一定要等到房产过户之后,中介公司才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其实真正按照《合同法》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中介公司只要促使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任务就完成了,但为了服务到位的宗旨之后,只要签订合同,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中介公司还是会把手续办到过户完毕到完税以后。由于外界对中介公司有误解,要过户之后,才需要支付中介费,这个问题是我处理案件当中,当事人对中介公司的误解,可能有一些购房者会觉得我只是看了一下楼,你就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会不会违反法律上公平的原则,对于中介公司来说,、的投入就是寻找盘源和寻找客源,起到的是牵桥搭线的作用,这个作用是的,而去房管局办手续这些投入并不是的,这是购买者对中介公司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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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接受吴先生的委托并与他签订协议,就吴先生购处房产提供居间服务。不久,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购买了该房产。前一中介公司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按照协议支付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据了解,2008年6月7日,吴先生与北京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客户委托确认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吴先生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同时约定,中介带吴先生看过房产后,如果吴先生通过第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仍然要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的3%作为,并支付同样数额的违约金。然后,中介公司带吴先生看了一处房产。但同年6月,吴先生却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该房屋的业主签订了买卖合同。
对此,吴先生解释说,前一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确实带他去看过房屋,但签署《客户委托确认书》之后就再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而且他后来了解到,该公司也是从别的途径获得这套房屋的出售信息,房主并没有委托这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因此该中介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吴先生只能通过房主认可的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客户委托确认书》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客户委托确认书》签订后,吴先生通过第三人购买了涉讼房屋,依照《客户委托确认书》之约定,吴先生仍然应当支付,并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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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楼书的设置,最初是为了表明看房的人想买这一套房子的诚意。签了这一份东西,中介公司才可以带你去看楼,这也是对中介利益的保障,也能防止中介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有这样的例子,买家看中房子,可能今天找A地产,通过A地产的中介人员去看楼,明天又委托B地产的中介人员去看楼,这样来来回回看了很多家,就拼命地压价,这种情况下,从整个中介公司的总体利益来看,是一种伤害,或是造成成本资源的浪费。我们中介人员有坐在一起讨论过这个问题,这种现象是有客观危害的,而看楼书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中介公司的权益,但至于看楼书最终的法律效力怎样,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从实践来看,看楼书签了之后,对信息的保存不是太完整的,一般客户来看楼,只是签名字,而物业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他们是不愿意透露的。在案例来看,看楼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结果也是各有不同的,还没有形成一个定论。
委托了中介公司看了房子之后,你还是要购买这一套房子,但没有委托我们公司,或是你用你的亲戚、朋友等委托人去购买房子,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给予我们一定的经济补偿,因为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外面的人对中介公司都有误解,认为一定要等到房产过户之后,中介公司才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其实真正按照《合同法》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中介公司只要促使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中介公司任务就完成了,但为了服务到位的宗旨之后,只要签订合同,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中介公司还是会把手续办到过户完毕到完税以后。由于外界对中介公司有误解,要过户之后,才需要支付中介费,这个问题是我处理案件当中,当事人对中介公司的误解,可能有一些购房者会觉得我只是看了一下楼,你就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会不会违反法律上公平的原则,对于中介公司来说,、的投入就是寻找盘源和寻找客源,起到的是牵桥搭线的作用,这个作用是的,而去房管局办手续这些投入并不是的,这是购买者对中介公司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