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晚,江门楼市出台新政,加强了对楼市的调控。根据江门市发布的《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江门市中心城区(蓬江、江海、新会区会城街道)实行限购,非江门市户籍家庭提供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同时,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首套房首付款比例提高至三成,施行的范围同样是江门市中心城区。
在限购方面,楼市新政加强了调控的力度——
1
江门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2
非江门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拥有1套住房但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3
非江门市户籍家庭提供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同时,在信贷政策方面也有所收紧,《通知》规定首套无贷款记录或首套有贷款记录但已结清的购房者首付三成,二套房首付提至四成。《通知》对土地供应、商品房价格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和舆论引导方面也有所规定。
清远限购政策出台
清远市银行业协会近日发布,5月1日起,非清远居民按揭贷款,首付至少四成。该协会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关于清远市房地产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银行业风险防控,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落实房地产信贷调控。
《指导意见》提出,要合理确定差异化的首付政策,优先保障平价房需求。毛坯房单价8000元以上、精品或带装修房10000元以上或144平方米以上的按揭贷款,首付至少四成。
同时,合理确定差异化的首付政策,优先保障清远本地人合理购房需求。《指导意见》明确,非清远居民按揭贷款,首付至少四成。
“清远本地人”是指购房者个人或夫妻一方户口在清远,或在清远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公积金1年以上的人员。
《指导意见》指出,合理确定差异化的首付政策,优先保障首套房需求。购房者个人或夫妻一方已拥有一套以上住房(不论已有住房是否有贷款余额)再申请按揭贷款的,新贷房屋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至少六成;新贷房屋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至少四成。
《指导意见》还要求合理确定按揭贷款利率。“上述三项情况下,营销阶段对按揭贷款利率的承诺不应低于基准利率,受理后对个别贷款客户利率确要下浮的可通过行内签批。”贷款发放时间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原则上贷款发放时点不应早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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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购方面,楼市新政加强了调控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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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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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江门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拥有1套住房但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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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江门市户籍家庭提供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同时,在信贷政策方面也有所收紧,《通知》规定首套无贷款记录或首套有贷款记录但已结清的购房者首付三成,二套房首付提至四成。《通知》对土地供应、商品房价格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和舆论引导方面也有所规定。
清远限购政策出台
清远市银行业协会近日发布,5月1日起,非清远居民按揭贷款,首付至少四成。该协会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关于清远市房地产风险防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银行业风险防控,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落实房地产信贷调控。
《指导意见》提出,要合理确定差异化的首付政策,优先保障平价房需求。毛坯房单价8000元以上、精品或带装修房10000元以上或144平方米以上的按揭贷款,首付至少四成。
同时,合理确定差异化的首付政策,优先保障清远本地人合理购房需求。《指导意见》明确,非清远居民按揭贷款,首付至少四成。
“清远本地人”是指购房者个人或夫妻一方户口在清远,或在清远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公积金1年以上的人员。
《指导意见》指出,合理确定差异化的首付政策,优先保障首套房需求。购房者个人或夫妻一方已拥有一套以上住房(不论已有住房是否有贷款余额)再申请按揭贷款的,新贷房屋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至少六成;新贷房屋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至少四成。
《指导意见》还要求合理确定按揭贷款利率。“上述三项情况下,营销阶段对按揭贷款利率的承诺不应低于基准利率,受理后对个别贷款客户利率确要下浮的可通过行内签批。”贷款发放时间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原则上贷款发放时点不应早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时间。